人民法院負責對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進行執行時,執行人員要認定履行職責,如果有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會構成犯罪,那么刑法中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有什么量刑標準?本文我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法中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量刑標準依據犯罪情節而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損失特別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立案標準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通過以上的分析,依據《刑法》的規定,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量刑標準依據犯罪情節而定,如果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損失特別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