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刑事辯護一般都是由專業的律師來進行辯護,那么大家了解關于刑事辯護的程序有哪些嗎?接下來我們整理的一些關于形式辯護的相關法律信息。
一、刑事辯護的審判流程
①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③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④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
二、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一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范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于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不斷擴大,對于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律師覺得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然而,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范圍的擴大,并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范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一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辯護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只是實體性質的,即僅僅是指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所進行的辯駁、辯解性的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問題進行的。
然而,除了這種實體性質的刑事辯護之外,還存在著另一種刑事辯護,即程序性刑事辯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護是指:在刑事辯護中以有關部門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程序違法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應予補充或者重新進行、非法取得的證據應予排除等,從程序方面進行辯護的方法。
以上是我們整理的刑事辯護程序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和完善程序性辯護對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司法部門的行為,維護訴訟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義。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助你正確理解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