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訴訟法對于刑事訴訟的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在相關的法條里面都可以查找,如果你對相關情況有疑問的,下面的解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對你的疑惑有所幫助,那么下面就給大家講解一下北京刑事訴訟程序指南:
一、刑事訴訟普通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偵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機關(檢察院)或者行政機關(公安機關)為收集、查明、證實犯罪和緝獲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起訴有兩種,包括公訴和自訴;
3、審判階段: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于依法向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區別主要如下:
1、審理方式差異,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簡易程序由獨任審判或合議庭審理。
2、審理期限不同,前者審限為二到三個月,后者為二十天到一個半月。
3、程序差異,簡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予以簡化,如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出示證據等可以簡化。
4、簡易程序針對的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5、審理期限:普通程序 公訴案件,1個月,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準克延長一個月 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同公訴案件。被告人沒被羈押的,6個月。經法院院長決定可以延長3個月。審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20天二審:一般上訴抗訴的案件在1個月內審結,最多不超過1個半月四類重大復雜案件經省高批準,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院受理的上訴,抗訴由最高院決定再審為3個月,最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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