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一般只能用于處理公務時使用,但在現實生活中,會出現很多公車私用的情況,其中比較突出的是用公車接送親屬、子女,這是嚴重違反中央規定的,屬于違紀的行為,那么公車私用如何舉證?
一、公車私用如何舉證
主觀方面證據
(一)與被調查人談話,形成談話記錄。
(二)與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車輛管理負責人員談話,形成談話記錄,問明所在單位是否制訂并嚴格落實了公輛管理相關制度,是否對單位人員開展了相關宣傳培訓,被調查人是否宣傳到位,具體是怎么實施的,有哪些具體要求,被調查人在此次公車私用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了單位的公車管理制度,具體哪些方面違反了單位的公車管理規定。
(三)與被調查人所在支部負責人員談話,形成談話記錄,問明是否對支部全體人員針對所在單位公車管理制度進行宣講,是否在具體的工作中嚴格落實公車管理制度,本支部在使用公車過程中,具體操作情況是怎么樣的,被調查人在此次公車私用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了單位的公車管理制度,具體哪些方面違反了單位的公車管理規定。
(四)與其它公車私用目擊者、公車乘坐人員等相關證人談話,形成談話記錄,問明被調查人實施公車私用行為的時間、地點、經過、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損失,違紀人員的數量、身份及體貌特征。
(五)組織現場目擊者及相關當事人,對被調查人、涉案車輛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
客觀方面證據
(一) 赴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收集公車車輛權屬證明及車輛特征證明材料,公車使用審批相關手續、開展公車使用教育學習相關記錄。
(二)檢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公車管理系統中,被調查人使用公車是否進行相關審批,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并對上述情況形成調查筆錄,對系統相關界面進行截圖保存。
(三)赴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收集公車私用相關違章等電子眼信息,調取相關視頻監控資料,如造成交通事故及違章的,收集相關法律文書及處理材料,包括相關被害人及被調查人的傷情鑒定、酒精及相關麻醉品精神藥品鑒定、涉案車輛鑒定等鑒定意見。
(四)赴相關公路管理部門,核實涉案車輛經過收費站等形成影像等相關材料,并向被調查人收集經過收費站等形成的票據、憑證等相關材料以及其他與違紀案件有關的物品。
(五)如當場查獲的公車私用行為等情形,在未構成其它刑事案件的有作案現場的情況下,應注意對現場作出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同時提取現場相關痕跡物證。司法機關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調查組可直接運用。
二、公車私用的事故誰賠償
雖然駕駛人駕駛公車辦理的是個人事務,仍然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但如果駕駛人員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的,單位可以向駕駛人追償。
(一)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從法律保護弱者利益出發,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更利于受害人利益的實現。對于受害方來說,駕駛人是否擅自駕駛不影響其對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再次,對于單位應當有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其實加重了受害方的舉證責任,也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司法解釋》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是不相符的。對于受害人來說,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有利于迅速、高效地使受害人得到補償。
(三)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雖有單位承擔,但也不能全部都由單位承擔,否則會給人造成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是開公家的車,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出了交通事故,都是由公家買單。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并未對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予以明確的規定,更沒有將其界定為無過錯責任,民事責任領域內的過錯不同于一般認識上的過錯,其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即未能盡到應盡的謹慎義務,并因此未能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害。
如果不分對錯全部讓單位承擔責任,由此可能削弱對單位駕駛員個人行為的法律約束力,使有車的單位時刻處在高風險的狀態。特別是對公務用車安全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單位在承擔了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駕駛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