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萬圣節扮鬼嚇人成為一種調侃方式,那么問題來了,有的裝扮過于真實讓人信以為真,處于無措、自衛等各種原因,有人奮起反抗真的把“鬼”打死了。那么,這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萬圣節狂歡夜,王某和室友李某一起去參加酒吧搞怪的萬圣節活動,狂歡完后都有些醉意,回到家后王某還搞怪,拿出鬼面嚇唬李某,迷糊的李某受到驚嚇中,以為有人要來傷害他,一腳踹到了王某的鼻子上,導致其骨折。類似于上述的案列近幾年頻頻發生,原本惡搞的喜劇最后卻釀成一樁樁悲劇。那么這悲劇的結果由誰負責?對于惡搞導致他人死亡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案件,在法律上要如何判定呢?
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于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為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為。其與“正當防衛”成立要件的唯一差別在于“違法性認識錯誤”?!肮室狻币笸瑫r具備認識要素和意志要素,假想防衛沒有故意傷害的主觀因素。因此由于“假想防衛人”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發生了錯誤的認識,所以要進一步考察其對客觀存在事實認識的可能性,再確定其注意義務。
假想防衛的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后果顯屬不當,屬于“假想防衛過當”,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于“意外事件”;
(4)行為人主觀上屬“故意”,則認定為故意犯罪。
解析
對于李某受到驚嚇而導致王某鼻子骨折的行為,李某在受到驚嚇的一刻意識里是眼前有危險,李某對“危險”的攻擊可以理解沒有主動侵害他人的惡意,屬于假想防衛。對于因受到驚嚇而攻擊對方的行為,一旦認識到對方對自己沒有人身危險的時候就應當立馬停止攻擊,如果依然繼續實施暴力就構成故意傷害。